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土法炼油企业:
(1)自《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国发〔1981〕177号)颁布以来,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
(2)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
(3)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
(4)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
(5)无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
(6)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据此,废旧轮胎炼油,如果符合上述情况之一,即属于土法炼油,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应责令关闭或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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