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1、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2、《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必须向经批准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交验由处理废旧器材的电力企业开具的证明。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对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其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必须如实登记。不得收购无处理废旧器材的电力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
1、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收购废旧物资营业执照的企业;
2、经营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
3、经营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
4、从业人数在3人及以上;
5、从事收购废旧物资经营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
内蒙古废旧物资回收,节约金属资源和能源,提高金属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